软件产品评估规范
海南省软件产品评估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软件产品的评估过程。本规范规定了软件产品的总体要求、生产要求、文档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运营服务、评估登记以及监督活动。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567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B/T 11457 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 GB/T 25000.51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GB/T 26231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联OID的国家编号体系和注册规程 GB/T 1145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软件产品 software product 符合我国软件产品管理要求的软件成果,交付给客户的最终成果。在本规范中产品的含义也包含服务、系统。 3.2 国产软件 native software 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3.3 进口软件 import software 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3.4 软件产品评估 evaluation of software product 依据本规范,对软件产品的符合性评价。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不予受理评估: a)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b) 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c) 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d) 不符合我国软件规范的。 e)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5.1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规范。 5.2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5.3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5.4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明该软件的名称、标识、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评估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5.5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6.1 软件产品的开发文档内容和格式应符合GB/T 8567。 6.2 软件产品的产品说明及其他用户文档应符合GB/T 25000.51。 6.3 企业对被评估的软件产品应至少提供软件产品说明书。 7.1 软件产品实行自愿评估。 7.2 国产软件产品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评估,也可由相关部门委托评估。并提交下列材料: a) 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 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 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d) 评估前已由第三方进行测试的软件产品所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e)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7.3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视同国产软件。 7.4 软件产品评估流程如下: 受委托的评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评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评估机构按7.2中所列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进行相关测试。符合要求的软件产品核发软件产品评估证书。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评估流程如图1所示。
7.5 软件产品的评估测试应由具备资质(如CNAS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执行。 软件产品评估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8.1评估机构资质要求 是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软件行业协会; 8.2评估机构能力要求 1) 建立了网上受理的系统; 2) 建立了规范化的评估流程; 3) 宜建立评估专家库 4) 具有专门的办事部门和人员。 9.1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软件产品评估备案制度; 9.2评估机构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备。 10.1 软件产品的评估工作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0.2 已评估的软件产品含有第4章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评估材料骗取评估证书的软件产品应撤销其证书,并予以公布。 10.3 软件产品评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受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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